四川弘康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弘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联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民初6228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贵。

被告:成都联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金兆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联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童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