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2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2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19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