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349号
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CM2TX8。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玲,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8层8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0646994C。
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
被告:永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B2MX5B。
法定代表人:陈伯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永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永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