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15797号之一
原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院**楼**8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0646994C。
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真宇,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婷,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CM2TX8。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玲,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京0113民初157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1630088.2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1月13日,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630088.2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