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6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8层858。
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真宇,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婷,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玲,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瑞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精准科技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田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精准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真宇,被上诉人航瑞机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玲、刘大伟到庭参加诉讼。
精准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精准科技公司无需向航瑞机械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航瑞机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于案涉设备NFX380A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航瑞机械公司是否因案涉设备质量问题而产生损失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案涉设备已经经过实质验收,质量不存在问题。2020年6月5日,案涉设备完成了交机试车,航瑞机械公司也签字进行了确认。从交机试车的内容来看,设备除表面验收外,也进行了案涉设备的开机运转及实质测试,并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此外,6月5日交付后,精准科技公司在6月5日至6月9日期间持续提供现场服务,完成了设备进度的调试、测试激光动刀、校正五轴中心、钣金防漏测试、培训讲解操作面板,且航瑞机械公司也签字认可。6月9日航瑞机械公司试加工也未出现任何的问题。二、案涉设备五轴功能无法使用是因航瑞机械公司未完成五轴后处理,并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在航瑞机械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以及庭审调查中,能够清楚的了解到,案涉设备五轴功能的使用还需要做一个“后文件处理”,但“五轴后处理”并不在精准科技公司的服务范围内,是航瑞机械公司另行委托他人完成的。不排除五轴功能不能正常使用,是因为航瑞机械公司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后处理所致。因此,在航瑞机械公司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五轴功能不能使用是因为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无法排除五轴功能是因其他非精准科技公司原因导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缺乏合理性,也缺乏事实依据。三、案涉设备的现场服务,大多是因参数设置或操作不当所致,并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从双方提交的《服务记录表》中可以看出,在“故障现象及原因”一栏中,都已经写明了是“操作者”原因所致,并非设备本身质量存在问题。且在“处理对策”一栏,都已经写清楚了“测试OK”,“处理状况”状态勾选了“处理完毕”,航瑞机械公司均已签字确认。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航瑞机械公司所提出的问题,绝大多数是和实际使用中的参数设置有关。案涉设备经过参数设置后,就能够运行正常,航瑞机械公司反馈的所有问题,也都通过现场服务解决。可见,案涉产品并不存在不可修锋科复或不可改善的产品固有缺陷或瑕疵。四、协商退货并非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不能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是友好协商退货,并非是因为设备存302038在质量问题。航瑞机械公司在有生产订单的情况下就正常使用设备生产,没有订单的时候就开始对设备提出各种质疑,精准科技公司售后人员不堪其扰。精准科技公司考虑到,一方面不堪其扰,另一方面设备也才刚刚交付没多久,没有产生太大的损耗,而且设备确实没有质量问题,出于善意才协商退机,没想到航瑞机械公司却以此为由,认为是精准科技公司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理亏,实在让人寒心。五、航瑞机械公司并无实质证据证明其因案涉设备而产生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的损失金额过高。《设备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第3款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虽然该条款未明确约定具体违约的情形,但可视为双方对于违约所需承担的违约金额的概括性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的损失赔偿金额,已明显超出了双方约定的责任承担范围。
航瑞机械公司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精准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精准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航瑞机械公司继续履行《退货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立即退还五轴加工中心NFX380A、NCV56AM(机号:F0006)以及1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判令航瑞机械公司承担因逾期退还设备所产生的设备折旧和锈蚀损失并计算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为止;3.判令航瑞机械公司负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航瑞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精准科技公司支付因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设备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437522.65元;2.诉讼费由精准科技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0日,航瑞机械公司(买方)与精准科技公司(卖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号:JZSF-HRXK-2020-0520A),约定:航瑞机械公司购进永进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一台,合同总价120万元,机床配置及技术参数详见技术协议;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10%定金12万元,收到出货通知时付合同总额的80%出机款96万元,质保期1年后支付剩余10%尾款12万元;买方负责卸车、就位,卖方负责安装调试培训,机床验收合格后,整机提供2年的保修服务,海德汉系统保修2年。合同签订后,航瑞机械公司按约定支付了108万元,精准科技公司为航瑞机械公司开具了1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6月6日,双方进行交机试车,2020年6月11日交机试车完成。
2020年9月10日,航瑞机械公司(甲方)与精准科技公司(乙方)达成《退货协议》,协议载明:现就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ZSF-HRXK-2020-0520A)中的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议,乙方同意甲方退回上述合同中标的五轴加工中心NFX380A,并达成如下退货协议:甲方同意收到此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后退回上述合同中标的五轴加工中心NFX380A,乙方派车去甲方工厂拉回设备,乙方承担拆装设备的全部费用,甲方需提供乙方在拆装过程中的现场施工需求;甲方已支付的上述合同设备款项1080000元在设备打包完成并在甲方厂区院内装车驶离厂区大门前,乙方须通过网银实时转账将此笔设备款项一次性全额退回至甲方账户;甲方员工周长春为上述合同的五轴加工中心NFX380A所支出的辅助费用合计为26000元乙方同意承担此笔费用,须在执行本协议第二条的同时以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给甲方员工周长春;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本协议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款项后立即将相关车辆放行出甲方厂区外。乙方已为甲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含税票额合计1200000元)需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要求进行退票处理,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上述发票事宜。此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终止。此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乙方于2020年9月11日前安排车辆人员进入甲方现场进行上述设备的相关退机拆解装车工作,乙方同时需要将上述协议外的另一台为甲方换机后原本需要退回的原设备NCV56AAM(机号:F0006)一并装车。上述协议签订后,精准科技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将涉案设备款108万元及辅助费用2.6万元支付给航瑞机械公司,并于当日将相关设备打包准备运出,但航瑞机械公司拒绝将设备运出厂区。
一审诉讼中,精准科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13民初15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航瑞机械公司名下1630088.2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1月13日,航瑞机械公司将上述退货协议所涉设备退还给精准科技公司。后精准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0年11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审审理中,精准科技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退还因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而开具的1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逾期退还该设备而产生的设备折旧损失33450.48元。
一审审理中,航瑞机械公司称,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五轴功能无法使用,三轴、四轴功能虽可使用,但多次出现A轴异常、A轴偶发性无法夹紧、刀具列表异常、铣圆有误差和乱刀等严重质量问题,精准科技公司及生产商多次维修后均无法解决,后主动提出退货并向航瑞机械公司发出《退货协议》,但并未就相关损失赔偿协商一致。航瑞机械公司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1.服务记录单,证明自交机后至2020年9月8日期间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设备多次出现问题,无法正常生产使用,耽误工时合计417.3小时,造成加工损失180311.157元和维修期间员工陪同工资损失57845.57元;2.精准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与航瑞机械公司员工周长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2020年6月28日起设备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2020年9月9日精准科技公司主动提出退机;3.航瑞机械公司、精准科技公司及永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谈判录音,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精准科技公司及永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认可退机客观上会给航瑞机械公司造成损失,刀柄和虎钳都是NFX380A五轴机器专用的,协商中只认可赔偿88000元,谈判当天明确告知精准科技公司可以拉走设备;4.公证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航瑞机械公司借款购买设备,因退货产生利息损失12832.92元;5.卸车及设备就位费发票(开具日期为2020年11月11日),证明购买涉案设备后支出了卸车叉车费及设备就位费5500元;6.采购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为购买与退货设备匹配的刀柄和平口钳分别产生损失74400元和6633元;7.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证明因涉案设备退货导致未能享受政府补贴产生损失100000元。
精准科技公司对航瑞机械公司的上述证据1、2、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20年6月1日至6月9日期间服务记录单是设备到场后的安装调试,7月1日航瑞机械公司所述四轴转盘有修磨痕迹问题,生产厂家也进行了说明是防锈固定时发现有锈蚀现象,手工研磨后造成的观感不佳,不影响设备精度,且已经将设备保修期从2年延长到5年,对方也是认可此种处理方式的,7月11日至8月22日期间主要是参数设置及调整,均不属于质量问题,2020年9月7日、8日的维修是偶发事件,经过排查已经能够正常使用,并不存在不能修复的故障,9月9日双方协商退机并进行了拆机、打包,也不是质量问题。9月19日,谈判录音中,航瑞机械公司认可设备三轴、四轴功能正常,五轴是因为后处理的问题所以不能正常使用,但五轴后处理不在合同范围内,不属于精准科技公司的服务内容,因此五轴功能不能正常使用与精准科技公司无关,且航瑞机械公司提出继续使用该涉案设备以弥补损失的方案,也可以证明涉案设备是可以使用的,不存在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此外,航瑞机械公司已经表示平口钳是可以不退的,刀柄也是能够使用的,只是不需要用这么好的,故这些不是客观造成的不可避免、不可预见的损失。航瑞机械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的贷款利息损失、技改补贴等相关损失也超出了精准科技公司可预见范围。此外,双方协商时提出的88000元金额并不是对损失的认可,也不是承诺的赔偿数额。
一审诉讼中,双方均不申请相关质量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精准科技公司与航瑞机械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及《退货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该案中,精准科技公司要求航瑞机械公司退还1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航瑞机械公司认可该项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关于精准科技公司主张的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设备折旧损失,鉴于精准科技公司已于2020年9月9日将该案争议设备打包封存,之后航瑞机械公司并未实际使用,精准科技公司主张该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航瑞机械公司主张涉案设备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该案中,2020年6月精准科技公司交付涉案设备进行安装调试,2020年7月至9月间,设备五轴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三轴、四轴功能使用过程中出现A轴异常、A轴偶发性无法夹紧、刀具列表异常、铣圆有误差和乱刀等问题,航瑞机械公司就上述问题及时通知了精准科技公司,多次维修后双方达成退货协议,结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精准科技公司虽辩称设备已经试车完成签收,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交付的设备质量合格,航瑞机械公司在实际使用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并非质量表面瑕疵,双方未约定检验期,航瑞机械公司在质保期内发现设备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精准科技公司,精准科技公司现无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系航瑞机械公司操作、使用不当所造成,故精准科技公司称其设备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航瑞机械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案中,精准科技公司交付的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已进行了退货,但确实给航瑞机械公司造成了其他损失。关于技改补贴损失、贷款购买设备产生的利息损失,航瑞机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购销合同时,精准科技公司对上述情况明知,且技改补贴能否取得亦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具有确定性,不属于精准科技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故对该部分损失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购买刀柄、平口钳的损失,航瑞机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上述配件系该涉案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设备专用及因涉案设备质量问题导致上述配件丧失价值的相关证据,故对该部分损失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卸车叉车费及设备就位费,航瑞机械公司仅提交了发票,无法证明与该案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数额难以支持。关于航瑞机械公司主张的NFX380A五轴加工中心设备加工损失及维修期间员工工资损失,实为生产利润损失考虑范畴,一审法院综合退货前航瑞机械公司获取可能利益的能力和条件及因设备质量问题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同时考虑航瑞机械公司亦使用该设备一段时间亦有一定程度的受益,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退还1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损失12万元;三、驳回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一、精准科技公司向航瑞机械公司交付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案涉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否造成航瑞机械公司损失以及损失金额的认定。
本案中,航瑞机械公司与精准科技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及《退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本案现有证据,首先,从案涉货物的交付使用情况来看,精准科技公司于2020年6月向航瑞机械公司交付案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案涉设备于2020年7月至9月间出现五轴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三轴、四轴功能使用过程中出现A轴异常、A轴偶发性无法夹紧、刀具列表异常、铣圆有误差和乱刀等问题,航瑞机械公司就此及时通知了精准科技公司。本案二审期间,精准科技公司上诉主张案涉设备已经过实质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航瑞机械公司在实际使用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并非质量表面瑕疵。且精准科技公司虽上诉主张已对案涉设备进行实质验收,并未提交相应标准及证据。其次,从双方就案涉设备达成退货协议的事实来看,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在案涉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并经多次维修后,精准科技公司与航瑞机械公司达成退货协议。精准科技公司上诉主张退货协议并非因案涉设备质量问题而签署,但未就其主张的退货原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再次,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均不申请相关质量鉴定。精准科技公司虽上诉称案涉设备多次维修均非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未对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此外,精准科技公司上诉主张案涉设备无法使用系因航瑞机械公司委托他人进行后处理所致,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精准科技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精准科技公司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势必给航瑞机械公司造成损失。经查,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的履行对于航瑞机械公司造成设备加工损失及维修期间员工工资损失,符合客观情况。关于损失金额认定一节,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航瑞机械公司可获利益及使用案涉设备的收益,酌定损失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精准科技公司上诉主张损失金额酌定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精准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霍思宇
书 记 员 崔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