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91号
原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8层8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0646994C。
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莫野,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CM2TX8。
法定代表人:姜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丽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