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5697号
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CM2TX8。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玲,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院**楼**8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0646994C。
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
被告:永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B2MX5B。
法定代表人:陈伯佳,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真宇,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婷,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永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