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24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8层8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064699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CM2T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协商解决,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13日、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准速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航瑞信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田学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