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192号
申请人:闫建磊,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富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97409643。
法定代表人:朱群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朱群友,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519644P。
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龙泉永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399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91517486K。
法定代表人:马永亮,执行董事。
申请人闫建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群友、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龙泉永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71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山东中实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群友、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龙泉永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71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