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91民初68号
原告:***,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潍坊峡山润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朱群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三军,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被告祥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祥泰公司支付***租赁费59530.7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9530.7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祥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祥泰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白沙河、××、××开发区东××、××路租赁***机械设备,在坊子××背街小巷施工工程,2019年1月10日,双方对账,确定祥泰公司至今尚欠***租赁费59530.79元。祥泰公司承诺对账后马上支付,但***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祥泰公司辩称,祥泰公司并未欠付***租赁费,也未与***进行对账,假设存在欠付租赁费一事,也未约定欠付租赁费的支付时间,也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应当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6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70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判决:祥泰公司支付***坊子区凤盛街改造工程(背街小巷工程)的工程款26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3月祥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朱群友,陈炳全仍为祥泰公司的监事。祥泰公司主张,朱群友在本案涉及的对账单出具的时间之前已经提交了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申请,朱群友自2017年12月31日开始就不再实际作为祥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对如下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提供对账单1份、2013年5月10日由祥泰公司陈炳全出具的工程量结算表1份以及机械租赁费月报表7份、计算表2份,证明截至2019年1月10日,祥泰公司尚欠***工程款及租赁费共计319530.79元,其中,工程款26万元,租赁费共计59530.79元。经质证,祥泰公司对对账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对账单其没有加盖祥泰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祥泰公司的财务签字,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查明,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能够认定祥泰公司租赁***机械设备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朱群友系祥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对账单上签字应认定为履行祥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祥泰公司承担。祥泰公司虽主张朱群友在对账单出具的时间之前已经提交了辞去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提供的对账单、工程量结算表、机械租赁费月报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截至2019年1月10日祥泰公司尚欠***工程款及租赁费共计319530.79元的事实,确认为有效证据。扣除祥泰公司应付***的工程款26万元,租赁费的数额为59530.79元。***要求祥泰公司支付租赁费59530.7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为:自2019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9530.7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9530.79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9530.7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6.50元,保全费889元,共计1875.50元,由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谭宁
书记员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