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坊子区崇文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9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祥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446.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