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终5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边胜利,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系边胜利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世安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齐王路与仰天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边胜利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世安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边胜利主张被青州市尧王桥南侧西头的桥柱致伤,为此提交有关证据证明,其受伤事实应予查清并依法确定事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边胜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