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世安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青州市世安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王金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1363号
申请人:青州市世安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齐王路与仰天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F49808421P。
被申请人:王金玉,男,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潍坊陆佳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安街办八马路东西王松村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077979536W。
被申请人:青岛海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龙岗山路37号2楼201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42375Q。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23470087。
申请人青州市世安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金玉、潍坊陆佳丰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海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金玉驾驶的鲁GU××××重型半挂牵引车(鲁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标的可实施保全。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4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双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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