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1302号
原告:田现彬,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玺,青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州市世安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齐王路与仰天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现彬与被告青州市世安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田现彬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现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现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现彬负担。
审判员 赵立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