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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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5民初1675号
原告:湖北信业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B栋研发楼办公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届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柯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广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工业大街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信业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湖北信业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2000元及退还合同质保金62000元,两项合计12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844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2日何2018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广东**机电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天然气燃气炉《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
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正常履行相应的合同价款支付义务,截止目前每份合同仍下欠10%的货款及10%的质保金不予偿付,金额合计达到124000元。为此,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天然气燃气炉《供货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供货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履行地在违约的另一方”,属于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也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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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梓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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