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5071号之一
原告:湖州天马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宏基花园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康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卞国雄,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极白白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大道8号11幢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程晓昉。
原告湖州天马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极白白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州天马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天马创意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天马创意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3390元,由湖州天马创意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雁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