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鑫港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财保72号

申请人: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园区C-10地块(第2幢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94855W。

法定代表人:陈晓霞。

委托代理人:蔡贤弼、支盈盈,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2003号H幢4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66950523Y。

法定代表人:叶海宇。

申请人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港物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银行账户3335××××2521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港物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银行账户3335××××2521存款25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飞余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雷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