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霞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京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财保12号
申请人: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园区C-10地块(第2幢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94855W。
法定代表人:陈晓霞。
委托代理人:蔡贤弼、支盈盈,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霞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霞岙村委会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047793701786。
法定代表人:黄珍发。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京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后京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04673880997N。
法定代表人:陈宗光。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新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新民村(村办公大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50111796W。
法定代表人:胡光良。
申请人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霞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京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新民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业已立案受理,并以温仲保字(2021)第96号函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以2900000元为限。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霞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京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新民村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合计以29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建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薛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