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温州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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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4154号
原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94855W),住所地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园区C-10地块(第2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新,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8563178X),住所地温州市黎明西路29弄2号。
法定代表人:张来莫。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为晓,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和,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528003689),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横河村。
责任人:彭希水。
第三人:周某,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第三人:陈某,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第三人周某、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庭审中,原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陈某一致同意诉争款项由两位第三人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定金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庭审后,原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海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