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28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男,汉族,1961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王俊,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陕西豪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金仕国际花园一期第一幢3单元26层326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陕西豪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永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