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2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华庭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鹏程。
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街道李家磨村/div>
法定代表人:蒋国泽。
被执行人: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章贤明。
被执行人:章贤明,男,1959年3月3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蒋英,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章元,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蒋国泽,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边良英,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6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向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475元、执行费16146.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轮候查封边良英的房产,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品有限公司财产正在另案(2019)浙0681执10968号评估拍卖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9月24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章贤明、蒋英、章元、蒋国泽、边良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28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