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海民二初字第1989号
原告:金燕,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许村镇健康路60号。
委托代理人:陆波,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贤明,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陶朱街道傅庄村105号。
被告:蒋英,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陶朱街道傅庄村105号。
被告: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章贤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寿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燕诉被告章贤明、蒋英、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金燕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燕撤回对被告章贤明、蒋英、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6元,减半收取164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03元,由原告金燕负担。
审 判 长 裘靖飞
审 判 员 章楚熊
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
二○○九年四月一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