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诸 暨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诸民二初字第4210号
原告胡爱平,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136—2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小平,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章贤明,男,1959年3月3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傅庄村。
被告蒋英,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傅庄村。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奇光,浙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章贤明。
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爱平诉被告章贤明、被告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潮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爱平起诉要求被告章贤明、蒋英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75000元,被告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章贤明、蒋英应归还原告胡爱平借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款定于2009年1月20日前付5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则被告章贤明、蒋英按借款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2.5%计算从2008年4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并且原告胡爱平可在任何一期逾期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胡爱平与被告章贤明、被告蒋英之间所涉及本借款相应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互不追究。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375元,依法减半收取7687.5元,由被告章贤明、被告蒋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潮 波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