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8)诸民二初字第2524-2

 

原告王国伦,男,19679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上王村290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乐敏、楼赵平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煌伟19687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下马宅村18号。

被告章贤明,男,19593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西苑村傅庄105

被告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路80

法定代表人章贤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伦与被告马煌伟、章贤明、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伦20087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王国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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