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诸 暨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诸民二初字第2524-2号
原告王国伦,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上王村290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乐敏、楼赵平,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煌伟,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下马宅村18号。
被告章贤明,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西苑村傅庄105号。
被告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章贤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伦与被告马煌伟、章贤明、诸暨市大元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伦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王国伦负担。
审 判 员 徐 潮 波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