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9278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3栋A单元26层1、2、3、4、5、6、7、8室。
法定代表人:邹勇,博宏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清刚,男,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与被告***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清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