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曾广林、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090号
原告:曾广林,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泽,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3栋A单元26层1、2、3、4、5、6、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83191391K。
法定代表人:邹勇。
被告:湖北萧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9DHHC67。
法定代表人:杨**军。
被告:周祈朗,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曾广林诉被告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萧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祈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曾广林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广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曾广林已交纳),由原告曾广林自担。
审 判 员 李金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黄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