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应、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5民初8109号
原告:**应,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街2号3单元28-8,
被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
被告: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3栋a单元26-1.2.3.4.5.6.7.8室。
法定代表人:邹勇。
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霆。
被告:武汉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58号欣隆壹号公馆5栋A号楼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鲲鹏。
原告**应与被告***、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应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撤诉。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