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06号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