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2096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发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发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3栋A**26层1、2、3、4、5、6、7、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德明特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湖北省德明特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