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29054号
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32668.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6334.4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0384.2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 媚
书记员 莫如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