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29054号
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32668.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6334.4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0384.2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 媚
书记员 莫如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