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19号
申请人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85316.7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申请人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185316.73元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5316.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洋
法官助理 贾文扬
书 记 员 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