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4执异325号
在本院执行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执行依据:(2021)京0114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21)京0114执保73号]过程中,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号的冻结。在审查过程中,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撤回上述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晶晶 审  判  员   吴全会 审  判  员   王慧霞
书  记  员   陈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