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415号
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百四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五元七角四分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八百七十九万七千六百四十一元七角六分,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百四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五元七角四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晶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