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4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JNIGXING YU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民,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彪,男,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李庄村东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声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反诉原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瑞斯康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李红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