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0688号
原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东2幢。
法定代表人:高声林。
被告: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青岛国际创新园A座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