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653号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威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枫路。
法定代表人:徐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慧,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曙啸,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威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勇伟
人民陪审员 王雪红
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