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执1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

法定代表人:唐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安。

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价款4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六安市××路××#××房的房屋,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截止2020年12月1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价款45000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18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