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1919号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男,194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李长钦,男,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