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1919号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男,194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李长钦,男,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