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1554号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诗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工业园区(三星镇召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诗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1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