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0526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风景独好传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邱琳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风景独好传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姣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杨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