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众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3民初2443号
原告:内蒙古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南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徐能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英,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呼和浩特众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35号呼和浩特市众环集团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众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