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与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25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担子社区滁宁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PLKHG15。
经营者:庄存有,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明,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96号(合肥城改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009058。
法定代表人:段贤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毛 峰
人民陪审员  吴翠翠
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静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