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与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25号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担子社区滁宁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PLKHG15。
经营者:庄存有,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96号(合肥城改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009058。
法定代表人:段贤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存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毛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
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俞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