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3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96号(合肥城改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6000031226。
法定代表人:段贤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龙和,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绿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陆文波
审判员 陈 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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