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执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隆源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红旗农场六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肇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3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