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2918号
原告:江苏中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文惠路18-1号辅楼2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邳州市行政中心8号楼。
负责人:***。
原告江苏中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贺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