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9965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徐行代理人: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济宁同力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8282806Q。
法定代表人:陈吉平,总经理。
被告:陈吉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宁同力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陈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山东济宁同力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陈吉平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孔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