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力建安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济宁同力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9965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徐行代理人: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济宁同力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8282806Q。

法定代表人:陈吉平,总经理。

被告:陈吉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宁同力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陈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山东济宁同力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陈吉平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孔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