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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与婺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181行初79号
原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兴人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96313663。
法定代表人:吕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小华,婺源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婺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婺源县紫阳镇赋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34014799685W。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该局局长。
第三人:吴进宝,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家住婺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婺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进宝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吴进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25元。
审 判 长  祝文锋
人民陪审员  倪伯广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