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21财保93号
原告:江西宝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汇龙铭都西雅图国际会馆3栋1803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137718L。
法定代表人:马小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兴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96313663。
法定代表人:吕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宝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公司”)诉被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豪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昌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衍豪公司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宝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卫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