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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宝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21财保93号
原告:江西宝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汇龙铭都西雅图国际会馆3栋1803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137718L。
法定代表人:马小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兴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96313663。
法定代表人:吕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宝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公司”)诉被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豪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昌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衍豪公司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宝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卫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