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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5248号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永和镇马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5088713F。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郑春萍,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兴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96313663。
法定代表人:吕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衍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维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燕萍